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(资料图)
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证监会”)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
规则》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
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》
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要求,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
“公司”)独立董事,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
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关规定,合法有效;
司法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,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,未
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,最近
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,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
三次以上通报批评,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
证监会立案调查,经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,符合《公司法》
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;
聘任惠岭女士、黄羽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,聘任惠岭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,聘任
程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,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
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)
签字人:
高卫东:
朱和平:
苏晓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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